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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工程政策解答
时间:2017-08-24 作者: 阅读:10464次 打印本页

 一、哪些人享受贫困人口综合医保政策?

区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已脱贫人口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政府兜底政策。

二、四保障一兜底一补充综合医保政策主要有哪些内容?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看病,首先提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待遇;在此基础上设定“351”兜底线,即在区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分别不超过0.3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由政府兜底;同时实行慢性病门诊“180”补充医疗保障,即贫困慢性病患者个人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四保障一兜底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80%

省外住院、慢性病门诊补偿待遇仍按原医保政策执行。

三、基本医保(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如何补贴?

2017年起,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个人无需再缴纳费用。

四、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待遇有哪些?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在乡镇、村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补偿比提高至70%。患者每人每年门诊可使用基金限额由120元提高到300元。

2、常见慢性病门诊:在区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不设起付线,补偿比提高至75%

3、特殊慢性病门诊:在省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参照同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给予补偿。

4、慢性病病种由30种扩大到48种(组)(常见慢性病33种(组)、特殊慢性病15种(组)),贫困人口办理慢性病证后可以享受。

(二)住院补偿

1、降低起付线:在区内乡镇卫生院和区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预付金,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

2、提高补偿比例:在乡镇卫生院和区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85%70%65%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以及按照要求逐级转诊的,保底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3、提高封顶线:住院补偿(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年度累计封顶线为25万元。

4、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一律取消入院预付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

五、大病保险报销待遇有哪些?

1、降低起付线:在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2万元降至0.5万元。

2、提高分段补偿比例:起付线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提高至60%70%80%90%

3、省外住院大病保险仍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六、商业健康补充保险报销待遇有哪些?

年度起付线为2000/人,进行分段累计补偿,即2000-1万元()50%比例赔付;1-2万元(含)按60%比例赔付;2万元以上按70%比例补偿。补充保险的年度封顶线为每人20万元。

七、医疗救助待遇有哪些?

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但不超过贫困人口个人实际支付医药费用。

八、政府是如何兜底保障的?

1、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

2、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 (区内0.3万元、市级0.5万元、省级1万元),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全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无需再支付费用。

3、一年内分别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年度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九、慢性病门诊“180”补充医疗保障待遇有哪些?

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四保障一兜底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

十、哪些病种可以申请慢性病?

(一)常见慢性病:1.高血压(Ⅱ、Ⅲ级);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心肌梗死;5.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溃疡性结肠炎;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癫痫;14.帕金森病;15.风湿 (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1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硬皮病;20.晚期血吸虫病;21.银屑病;22.白癜风;23.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4.白塞氏病;25.强直性脊柱炎;26.肌萎缩;27.支气管哮喘;28.精神障碍(非重性);29.肾病综合征;30.结缔组织病;31.脑性瘫痪(小于7岁);32.格林-巴利氏综合征(急性感染性多神复炎);33.盆腔炎,女性;

(二)特殊慢性病: 34.再生障碍性贫血;35.白血病;36.血友病;37.精神障碍(重性);38.恶性肿瘤放化疗;39.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40.器官移植抗排治疗;41.心脏瓣膜置换术后;42.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43.肝硬化(失代偿期);44.肝豆状核变性;45.系统性红斑狼疮;46淋巴瘤骨髓瘤;4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8.异体肾移植状态。

十一、如何申请慢性病?

申报慢性病,办理《慢性病病历本》,应通过所在地乡镇合管所或卫生院申报,需提供慢性病申请表、诊断证明或住院(门诊)小结和病历、相关检查和检验报告单、一寸照片3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十二、哪些为不合规费用?

1、因贫困人口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过度医疗(达到出院标准不出院,不按规定用药、检查等)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2、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十三、看病费用如何报销?

1、贫困人口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和门诊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个人只需交纳自付费用。补偿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区合管中心)按月审核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2、在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和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贫困患者需提供相关补偿材料(发票、出院小结、清单,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回医保经办机构(区合管中心)按规定报销。

十四、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什么时间执行?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政策自20161026日起执行;商业健康补充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慢性病)“180”补充医保从2017年元月1日起执行。

十五、贫困人口医药费用如何结算?

实行一站式结算。即:贫困人口住院和慢性病门诊,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慢性病“180”补充医保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及慢性病“180”补充医保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

十六、分级诊疗和签约服务

1、贫困人口与户籍所在地村卫生室(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签定就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及责任。卫生室(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并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家庭医生。按照普通患者、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健康干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等服务。

2、贫困人口患病后应在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确需转往省、市级医疗机构诊治的,必须由区级公立医疗机构履行转院转诊手续,,未经转诊超级诊治的,不能享受贫困人口各项健康脱贫优惠政策。村卫生室(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中心卫生院,负责贫困人口的基层首诊,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问题;区级医疗机构负责急危重症医疗救治,确保90%以上贫困人口患者在区域内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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